社会组织来自人民群众,又服务于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我省社会组织多数呈现规模小、资金少、实力弱的特点,发挥作用还不够明显,为建好管好用好社会组织,激发其发展活力,亟需通过制定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云南省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二是明确了购买原则。遵循强化预算、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确保质量的原则。三是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为我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采购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不作为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为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并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完善、缴纳税收和社保、社会信誉良好等条件。四是明确了购买范围。除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履职的事项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事项外,民政领域的政策研究、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婚姻家庭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公益慈善等领域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均可以纳入购买范围。五是明确了购买方式。根据民政管理服务事项特点和社会组织实际,在符合国家采购法和购买服务政策的前提下,明确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大额项目拆分采购、凭单制形式等购买方式。六是突出了质量控制。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制定购买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包括质量控制、绩效评价考核、综合评价机制等服务管控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七是规范了信用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监管机制,在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及时收录本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监管体系,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一)以下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民政领域有关政策理论研究,以及课题调查研究等服务事项;
2.居家、社区养老,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健康养老等面向社会公众的基本养老服务事项,以及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相关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培训、标准制定、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及相关服务事项;
3.物质+服务”、“助力+”项目,为社会救助对象(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上门调查、照料护理、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4.儿童救助保护、残疾人救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关爱服务事项;
5.社会组织管理政策研究、发展调查、等级评估、培训、培育发展的辅助性服务等事项;
6.婚姻家庭服务和殡葬改革、区划地名、公益慈善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
7.处理信访事件过程中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心理疏导等服务事项;
8.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民政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
3.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一)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以适当延长履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但不得以大额项目拆分、新增项目另授的名义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来源:云南民政 云南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