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的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机制,持续营造宽松、高效、安全的营商环境,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出台《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清单》对基层消防执法中各类常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类界定,制定了“轻微不罚”“非主观过错不罚”和“初违不罚”三大类共22+N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整改时限,确保了同一时期、同一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要素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
云南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试行)
一、本清单适用于全省各级消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受委托、被授权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损坏或者缺失,数量不超过1处的;
(二)灭火器损坏或者缺失,数量不超过1具的;
(三)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数量不超过1处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数量不超过1处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数量不超过1处的;
(六)使用非固定的构筑物或者设施占用防火间距,数量不超过1处的;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数量不超过1处的。
上述情形,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适用。
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在消防部门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营业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损坏、故障、屏蔽或者缺失,数量不超过5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缺失、涂覆或者被遮挡,数量不超过5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四)防排烟系统送风口或者排烟口故障,数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五)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损坏或者缺失,数量不超过2处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等组件损坏或者缺失,数量不超过2处的;
(七)灭火器损坏或者缺失,数量不超过2具的;
(八)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或者缺失,数量不超过2处的;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上述情形,涉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适用。
四、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自行发现存在的问题,且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采取将危险部位停用等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二)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施工区与非施工区防火分隔,且不影响非施工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居民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履行制止、劝阻和报告职责的;
(四)对于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因非主观过错致使未如期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限内向消防部门主动说明情况被采纳,且采取将危险部位停用等足以确保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
(五)消防控制室每班能保证1名人员持证上岗,另1人能够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设施设备操作技能,并已经组织完成培训、报名考试的。
五、自本清单实施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划内初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不予立案。
八、适用上述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主动提供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案,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要素进行核实,经法制审核、集体议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集体议案中阐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部门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教育情况。
九、本清单中,当场改正期限是从当次检查开始至检查结束前整改完毕;及时改正期限是从检查结束之日起1日内整改完毕。
十、本清单中,“不超过”包含本数。
十一、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各级消防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清单依法作出决定;未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应当按照《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综合裁量,严禁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二、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大对下级消防部门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将此类案件纳入执法案件前置指导、执法考评、纪委监督等范畴。
十三、本清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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