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遏制“天价”月饼的倡议书
中秋佳节,历来是中华民族最为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月饼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团圆、和睦的美好寓意。为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回归中秋团圆本意,在此云南省连锁经营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及全省连锁经营企业倡导经营主体重温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共同遏制“天价”月饼,加强行业自律,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减少过度包装,合理定价,推动月饼回归大众消费,自觉遵守《公告》要求,在2025年中秋佳节来临之际,倡议如下:
一、为倡导勤俭节约、反对过度包装,引导理性消费、弘扬传统美德,营坚持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月饼产品应聚焦食品属性,贴近市场需求,合理制定价格,坚决杜绝虚标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杜绝任何形式的“天价月饼”出现。
二、厉行节约环保,适度包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GB23350-2021),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致力于绿色设计,使用环保、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降低包装体积和成本,做到包装适度、用料节约、设计简约,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倡导理性消费,弘扬新风。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念。在营销宣传中,不染奢华消费、不助长攀比之风,主动传播绿色消费、节俭消费理念。鼓励提供简约、实用的产品选择,营造健康文明的节日消费环境,传承勤俭节约的中秋文化内涵。
四、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监督。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让我们携手行动,弘扬传统文化,共同抵制“天价”月饼,共享家人团聚、情感交流的美好时刻,共度欢乐、祥和、节俭的中秋佳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2年 第5号
??月饼是积淀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一种中秋节美食。为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价”月饼等现象,坚持月饼大众食品属性,体现中秋节传统文化,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月饼市场有关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月饼价格由市场形成,从多年市场情况看,单价500元以内的盒装月饼销售占比约99%。鼓励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盒装月饼,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三、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经营者应当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如有需要,将立即对经营者开展成本调查。
??四、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当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五、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六、经营者发行月饼券、月饼卡等提货卡券的,应当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七、酒店、餐厅等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盒装月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住宿费、餐费等一并结算的,应当将盒装月饼单价及数量单独列示。
??八、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不得通过拆分订单、虚增商品数量等方式,进行混合销售、虚标商品售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盒装月饼销售活动监督,对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和提供定制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根据本公告第三条,为平台内经营者记录相关交易信息提供必要技术条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等强制性标准,对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禁止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月饼销售活动。
??九、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月饼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月饼生产活动的经营者的行业指导,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的行业指导,督促有关经营者自觉遵守本公告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坚持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按权限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二、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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